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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看护保险制度


作者:未知    日本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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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保险制度是由整个社会来互相支持需要得到看护的高龄者等。可由自己选择所需的看护服务。

看护保险的加入者

40岁以上、居留资格在1年以上、进行了外国人登录者,必须加入看护保险。65岁以上者为第1号被保险者,40~64岁加入医疗保险者为第2号被保险者。第1号被保险者与第2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的计算和缴纳方法、给付(接受的服务)条件有所不同。

保险费的缴纳方法

65岁以上者~每年领取老龄年金(养老金)、退职年金(退休金)等18万以上者,从该年金中自动扣缴保险费。其他人向区市町村个别缴纳。

40~64岁者~与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接受看护服务

卧床不起、痴呆等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的人等,如需要看护,需先向区市町村窗口申请,接受要看护的认定。

申请由本人或家人提出(手续也可由居宅看护支援事业者、看护保险设施等代理)。

区市町村职员等访问家庭,调查本人的身心情况。

服务利用费

本人负担保险服务费的1成。

利用设施的看护时,在1成之外,还要负担餐费等。

可利用的服务

65岁以上者,无论因什么原因需要看护均可接受给付。

40~64岁者,仅限于因患随衰老而出现的15种病需要看护时。

12种家庭看护支援、家庭服务,3种设施服务,购买福利用品、改善住宅合计18种。

问讯处:看护保险咨询窗口

03-5320-4597( 星期一~五/ 9:00~12:00、13:00~16:30)

《看护保险制度概要》(英语、汉语、朝·韩语)

领取地点∶区市町村、东京都福利局保险部看护保险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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