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网消息:(记者任继凯)日本是一个能源匮乏的国家,几乎所有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都依赖进口。这也促使日本成为了发达国家中节能程度最高的国家。日本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节约能源,并通过立法促使企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探析日本通过立法实现节能的实践,对于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做好能源立法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日本早在1972年就设立了日本热能源技术协会,并于1978年成立了“节能中心”,全面协调和指导国民和企业的节能以及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1979年,日本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下称节能法),又分别于1998年和2002年对节能法进行了修改。
节能法根据能源消耗多少对能源使用单位进行分类,指定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3000千升以上或耗电1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为一类能源管理单位,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1500千升以上或耗电6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为二类能源管理单位。节能法要求上述单位每年必须减少1%的能源消耗。对于一类能源管理单位,节约法规定其必须建立节能管理机制,任命节能管理负责人,向国家提交节能计划,定期报告能源的使用情况。
节能法还对能源消耗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并奖惩分明。对于节能达标的单位,政府在一定期限给予减免税的优惠。而对于未达标者,政府会依据节能法公布单位的名称,并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节能法对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也提出了明确的节能要求,并制定了建筑物的隔热、隔冷标准。从2003年4月开始,新建或改建项目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节约能源的具体措施。另外,在2007年3月底之前,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办公楼和住宅等,必须将建筑物热、冷损失系数降低20%以上。
新修改的节能法还提高了汽车、空调、冰箱、照明、电视机、复印机、计算机、磁盘驱动装置、录象机等产品的节能标准。到2004年度,录象机的能耗标准必须比1996年度降低61.2%,冷暖空调机必须降低50%。到2005年度,计算机的平均能耗必须比现行标准降低56%,磁盘驱动器必须降低72%,照明器具的平均能耗必须比1996年度降低20%。到2006年度,复印机的能耗必须比1997年度降低31%到2010年度,轿车的平均能耗必须比1995年度降低22.8%。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将被禁止上市销售。
通过上述措施,日本大幅提高了单位能耗的产出,节能技术,特别是电器产品的节能技术取得了飞速的进展。日本绝大部分空调的耗电量已降到10年前的30%到50%。松下冷机公司的新型节能冰箱,节能效率比政府规定高出一倍,一台容量为461立升的冰箱一年的耗电量只有200千瓦时,相当于该公司10年前同类产品的1/7。日本厂家还在大力开发录象机、音响等电器产品的定时、待机状态节能电路,计划将定时、待机状态的耗电量降低到目前的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