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和立法
日本振兴装备制造业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其标志是1955年的《石油化学工业扶持政策》、1956年的《机械工业临时措施法》(机振法)、1957年的《电子工业临时措施法》(电振法)。《机振法》和《电振法》这两个法规以基础机械、通用零部件和出口机械等30多种机械产品为振兴对象,由日本开发银行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根据合理化计划进行特别贷款。
1970年,日本为了振兴计算机产业,制定了《关于信息处理振兴事业协会的法律》(信振法),重点发展计算机硬件。1971年,日本在原有《机振法》、《电振法》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振兴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临时措施法》(机电法),重点扶持汽车和计算机产业。1978年,为了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日本制定了《振兴特定信息产业临时措施法》(机信法),取代了《机电法》。日本在为机械信息产业立法的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国家补贴和财政补贴等措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
1999年3月,日本政府颁布了《制造基础技术振兴基本法》。日本政府认为,即使在未来的信息社会,制造业始终是基础战略产业,必须持续加强和促进制造业基础技术的发展。该法案通过改善税收政策、提高福利待遇等措施,以确保有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不会流失,并加强了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的合作。
二、技术政策
1.进口审查标准
日本在加入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之前,对于3万美元以上的技术引进合同,制定了严格的审查标准。主要包括:防止引进妨碍本国技术发展和产业化的技术,防止由于垄断性地引进广为利用的技术,而阻碍国内重要产业的健康发展等。随着日本产业竞争能力的增强,日本政府认为有必要减少对技术进口的限制,于1968年制定了《关于引进技术自由化法》,除了飞机、武器、火药、原子能、宇宙开发、电子计算机、石油化工技术仍然需要个别审查以外,一般技术实行引进自由化。
2.促进技术开发的措施
《关于引进技术自由化法》提出:增加对企业试验研究和企业新技术转化的投资,充实大学和政府试验研究部门的基础研究。增强官产学合作等工作机制,使开发研究有组织、有计划、高效率进行;采取措施推进政府、大学和企业建立合作体制,进一步调整政府、试验、研究部门之间的关系,确立评价研究成果的机制,以便更好地有效率地制定研究计划,促进国内技术交流,推动同行业共同研究等。努力培养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能手,并保证其质量和数量,采取措施扩大和加强理科系教育机构,同时推进对技术人员、技术能手的培训,争取改善科研人员的待遇。对开展的综合性开发研究,采取措施建立参加研究开发的合作体制,迅速掌握国内外开发研究情报,并加以广泛应用。
3.技术引进的特点
(1)坚持向重点发展领域倾斜。从1950年代中期到1960年代,日本引进的大量国外技术都集中于重化学工业部门,如钢铁制造成套设备、大型发电设备、煤矿采掘设备、石油精炼与乙烯等化工生产设备等。
(2)坚持高标准的技术引进。为了确保引进最先进技术,通产省等主管省厅负责审查引进技术的价值,大藏省及其下属金融机构负责审查引进技术企业或合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只有两项审查都合格后才放行。在1950~1960年代,乙烯生产设备是引进的大热门,当1960年代,30万吨乙烯生产设备刚问世时,通产省断然否决了国内几家著名大公司的进口20万吨乙烯生产成套设备申请,从而避免了低效投资。
(3)杜绝重复引进。为了防止技术重复引进带来的资金浪费而导致同行企业间的过度竞争,通产省采取在行业中设立技术引进窗口企业的做法。如日本钢管就曾被指定为氧吹炼钢技术引进的窗口企业。日本钢管引进该技术后,其它企业可分享此技术专利,从而节省了大量资金,控制了同业之间的过度竞争。一旦本国掌握了技术开发能力后,日本政府便堵住进口源头,让国产技术迅速发展起来。1950年代,引进大型发电设备时,“1号机组进口、2号机组国产、3号机组出口”便是典型的例子。
(4)引进技术重于进口设备。相比设备和工具等硬件的进口,日本更重视技术的引进,这些技术包括专利使用权、图纸设计、技术诀窍等。根据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的调查,从1955年到1975年间,日本仅用了不到60亿美元的外汇,就引进了欧美耗时30多年、花费2000亿美元研发的先进技术。同时,日本还用了500多亿美元对引进技术加以消化吸收和创新。
(5)博采众长。日本擅长把来自各国的不同技术加以集成创新,最典型的例子是钢铁技术、热轧技术、冷轧技术。这些技术分别来自奥地利、美国、德国、瑞士和前苏联等,然后加以融合,形成日本式最先进的整套钢铁技术。
4.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的组织实施
日本对于风险大、单靠民间力量难以取得进展的研究,由政府实施或政府补助,主要措施有:
(1)通产省设立了7个全国性的工业研究开发机构,各都道府县则从解决本地区的共性技术难题,振兴区域产业和中小企业科技的角度,设立自己的工业技术中心。其主要业务有:研究开发、技术指导、委托试验、设备对外开放、培育技术人才、提供技术信息等。
(2)每年拨出预算资金,用于支持工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区域产业技术改善补助、产学官共同研究开发事业补助等。
(3)日本通过推进产学官、跨行业的技术交流,建设完善区域间的研究信息网络系统,设立技术交流广场等,促进技术的产业化,发挥技术进步成熟效应。
三、产业组织政策
1.推动企业规模化
1963年,日本通产省产业结构调查会提出了“新产业体制论”。即为适应战后科技革命对产业大型化的影响,针对日本企业生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小,企业在价格、设备投资、技术开发等方面过度竞争的状况,加强企业的联合和兼并,制止过度竞争,通过扩大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在该思想的指引下,日本政府规定企业防止过度竞争行为,同时通过“官民协调体制”,在产业界、金融界、专家学者和政府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对产业活动进行人为调节,并积极运用日本开发银行贷款的诱导机能,对批量生产、集中生产体制需要的设备和资金,给予重点低息贷款,引导企业合并和集中,重点推进钢铁、石化行业设备的大型化,促进汽车、纸浆行业企业的集约化、规模化。
在1960~1970年代,日本汽车、钢铁、化工、海运业进行了大规模的合并。主要是同一行业的横向合并,特别是在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化工业领域,横向合并最突出。日本政府还设置了产业准入障碍,要求新建的企业达到相当的规模才能进入,如1965年规定,新建石化企业的年产乙烯能力不低于10万吨规模,两年后又调整到30万吨。
1966年10月,在通产省发表的产业结构审议会“关于今后的钢铁业”的答询中,以欧美为例,指出日本“过度竞争”在国际竞争力方面带来的弊端,主张提高经营主体的集约化,建立新型的钢铁厂以确保国际竞争力。同时呼吁企业进行合并、共同投资、协作生产,建立企业间自主调整的机制。由于政府参与指导,对于产品品种类似、生产设备、加工设备、研究设备、流通方面有重复的八幡、富士两家企业,共同于1968年5月发表了“合并意向书”,并在1970年3月,建立了新日铁钢铁公司。1966~1973年,日本每年企业的合并数超过1000件,并出现了超大型的企业合并,如三菱和三重的合并、日产和王子汽车的合并等。
2.注意协调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关系
为了防止产业结构二元化,日本政府在1960年代后期,通过了《中小企业指导法》、《中小企业现代化扶持法》等法规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促进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成为大企业的转包企业,纳入以大企业为中心的企业系列,为中小企业开辟产销渠道,并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企业也通过参与资本、提供设备、派遣技术和管理人员等途径大力扶持零部件企业,建立专业化协作生产体制。到1970年代,日本产业结构二元化的现象基本消除。据统计,到1980年,日本中小转包企业在企业总数中的比例分别为:一般机械84.1%,电器机械85.3%,运输机械87.7%,精密机械80.9%。
四、财税政策
1.税收减免
1957年,日本政府实施的《租税特别措施法》,对企业符合要求的设备提供特别折旧。1958年,制定了《新技术企业化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对实验设备的改造提供补贴。1966年制定的《扣除试验研究费的税额制度》规定,如果企业在该制度的适用年度进行试验研究需要的费用,超过以前每年试验研究的最高额,超额部分按一定比率扣除税额(20%)。
2.政策性贷款
这种贷款由日本开发银行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提供。日本开发银行于1964年设立“重型机械开发”贷款,1968年,设立“新机械企业化”贷款。这两个新的政策和1951年的“新技术企业化贷款”一起形成“国产技术振兴资金贷款制度”。1970年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实行《国产技术企业化等贷款制度》,对新技术的企业化以及新机械的商品化试验提供低息贷款。
3.政府补贴
日本政府为企业提供直接的研发补贴和委托研发拨款,引导企业开展重点领域的研发活动。1966年,日本制定“大型工业技术委托研发费”,主要是促进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在尖端领域中选定题目,委托企业进行研究。1967年制定《技术改善补助金制度》,1968年制定《国际竞争能力制度》,1972年制定《保护扶植产业制度》。1970年代,日本政府拨款资助三菱、东芝、日立开发超临界火电机组;1980年代,日本政府又拨款资助开发超导实用技术。据统计,为高技术产品研制提供政府拨款的费用,在日本全年研发费用中最高比例达到40%。
五、金融政策
以全国性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体系,为企业提供短期贷款为主的金融业务,以长期信用银行、债券信用银行为代表的信用银行体系,则为企业提供中长期的贷款。
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通产省的金融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通产省在引导金融机构向企业注入资金时,根据企业的素质、市场占有率、经济规模、产品水平等方面,严格规定了获得优惠贷款的条件,并在争取政府优惠贷款方面,鼓励企业公平竞争。
以汽车为例,1950年代,日本开发银行对汽车企业以合理化贷款方式,扶植汽车零部件企业。需要予以扶植的汽车零部件企业,由丰田、日产等汽车主机厂提供名单,但开发银行在进行贷款时,还要进行调整,规定至少要有两家以上生产同一类产品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得到开发银行的贷款,以保持竞争。汽车零部件企业要想得到贷款,必须向两家以上日本汽车企业供货,这样既迫使企业为了得到贷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水平,又培育了一批面向全行业的专业化的、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汽车零部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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