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引《延喜式》“入唐大使”条可知,请益生的位置远在留学生、学问僧之前,地位仅次于录事、知乘船事和译语,居于使节团官员行列中。[xi]墓志记井真成“终于官第”,也间接证明了他同时作为使节团官员这一事实。[xii]838年的遣唐使团中,历请益生刀岐直雄贞(从六位下)的位阶甚至高于知乘船事上伴有仁(从七位);而同为学习暦法的留学生佐伯直安道,当时仅仅是少初位下。[xiii]这也说明请益生在使节团中地位不同于留学生。请益生既然入唐前就已经具备相当资历,拥有较高的地位,则他们入唐时的年龄,就不可能象阿倍仲麻吕(18岁)、吉备真备(22岁)[xiv]等那样的留学生们到唐朝时20岁上下,应该更年长些。考虑到上述情况,井真成既是作为请益生入唐,则他35岁的年龄不但没有任何不自然,相反更加合乎情理。
(2)、关于赠官“尚衣奉御”
赠官,是朝廷对官员的一种恩典,即授予已故官员或现职官员已故直系亲属的荣誉职衔,始于晋代,历代沿之而制度或有不同。就唐代而论,赠官的授予原则尚不清楚,但受赠者生前的品阶、职务(职事官)可以据以确定或影响赠官的品阶与官名,其附带的特权又以某种形式传之后代子孙,则是可以肯定的。[xv]据《册府元龟》外臣部留下唐朝对客死唐土的外国使人或纳质宿卫等追赠官位的一些记录。[xvi]据记载,获得赠官的外蕃人,大体有三类,一类是蕃国王,如哥邻国王、突厥可汗,[xvii]一类是一国之世子或国王之近亲,如渤海大都利行、新罗王从弟金相、奚之质子李如越、南昭王弟凑罗栋等;[xviii]第三类为身份不明确者,但所得赠官如新罗使为太仆卿、突厥延陁磨览为中郎将。[xix]
据上述诸例可知,其一,井真成身后受赠并非特例;其二,唐朝对外蕃使节团官员赠官似乎在制度上有迹可寻,尽管还不很清晰。井真成在日本时的官位品阶不清楚,但如从其它品阶明确的请益生,如838年遣唐使中历请益生刀岐直雄贞从六位下的例子推测,[xx]井真成当也不出该品级左右。果如此,则以其从六位获赠尚衣奉御而升至从五品上,[xxi]也只是符合了赠官规律,并无更特别之处。
有唐一代,任职于“尚衣奉御”的官员约计26人,大体出自皇帝的外戚、功臣或名臣之子、前朝皇帝之子嗣,以及具有专门技术或技能者。井真成显然不属于前三种情况,以往的研究恐怕是过于看重这个官名与玄宗之间的关联了。赠官只是一种恩典,并非实职,因此作为赠官的“尚衣奉御”与作为实职的尚衣奉御间在与皇帝的关系间不一定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而第四种情况与“请益生”的身份特征之间有着密切关联,因为担当请益生的人首先就必须是某一领域或部门的专家。实际上前引“请益”类史料已经有所提示:大和长冈以“刑名之学”著称;春苑玉成是阴阳请益;刀岐直雄贞长于历学(法);菅原梶成则“业练医术”,以医学专家身份入唐请益。另外,在838年遣唐使成员中,还可见“别请益生”伴须贺雄[xxii]及“真言请益”圆行的存在。小野胜年认为“别请益生”就是“特别的请益生”即“具有特殊技术的研究员”。[xxiii]值得注意的是,伴须贺雄的另一个身份是使节团中的准判官,[xxiv]丹墀高主的另一个身份是准录事。[xxv]前引菅原梶成同时还是遣唐知乘船事;[xxvi]准判官良岑长松可能同时是以善琴的别请益加入遣唐使团中。以上诸“别请益”,本职是遣唐使官员,有时(根据情况)发挥其特长,他们也带着需要解答的“难义”,到达唐朝之后他们的角色转换为请益生。[xxvii]
考虑到这样一些情况,“尚衣奉御”之官名应当和井真成本人的专长有所关联,例如负责或参与负责律令体制下的官僚服色制度的整备与完善等。据日本古代基本法《养老律令》“职员令”三十七“缝部司”条[xxviii]:“正一人,掌裁缝衣服事,佑一人,令史一人,缝部四人,使部六人,直丁一人,缝女部。”又据“职员令”八“缝殿寮”条:“头一人,掌女王及内外命妇、宫人名帐、考课及裁缝衣服纂组事,助一人,允一人(后略)。”[xxix]据“官位令”十二,“缝部正”,正六位;“缝殿助”,从六位;缝殿允,从七位。[xxx]
我们知道,日本朝廷议定派出遣唐使时,对使节团成员遴选原则是“随业择人”,[xxxi],人选可来自中央官僚机构,也可能来自地方官衙学府,但涉及朝廷衣服制度的职务,则应非京城官员莫属。因此,井真成很可能就是担当上述诸官中的某一职务。日本古代律令制国家最成熟的基本法典《养老律令》编纂完成于718年,757年正式实施。井真成所在的733年遣唐使团正是在此期间,故此次遣使的目的之一当与充实与校正法典内容有关。我们注意到日本律令制完善过程中“衣服令”的变迁情况,《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删除了关于天皇礼服的规定,仍然采用前代以来固有的参加神事所用的白色礼服。但是天平四年(732年)元日朝贺时,“天皇始服冕服”。[xxxii]对此,大津透指出,作为天皇礼服的中国式冕服的导入是从天平四年开始的,在以后的整个奈良时代,中国化不断推进。[xxxiii]天皇始着冕服,与733年遣唐使派遣在时间顺序上是相继的,或可理解为,此次派遣请益生,就有为进一步学习或研究中国皇帝冕服制度在各种礼仪活动中的实际情况等目的,而井真成就是担当此任的专门人才。
根据以上情况进一步推测,唐朝授予“尚衣奉御”,当然与他本人才华横溢的素质有关,但就这个具体的赠官名,更多地应是参考了墓主生前的职业特长(专门知识与技能)的结果。
唐朝对客死唐土的外国来使人员有明确的规定,《唐六典》卷一八、“鸿胪寺典客署”条载:“若身亡,使主、副及第三等已上官,闻奏。其丧事所须,所司量给。欲还蕃者,则给辇,递至境。首领第四等已下,不奏闻,但差车牛,送至墓所。”
其中,“三品以上准第三等,四品、五品准第四等,六品以下准第五等。其无官品者,大酋渠首领准第四等,小酋渠首领准第五等。”据此,井真成这样的级别的官员去世的消息,一般情况下未必会上报皇帝,其葬礼也是按唐朝对外蕃来朝人员一贯的做法进行,包括撰写墓志文等。
因此,墓志所载皇帝赠官给井真成,存在两种可能,其一,墓志文虽然提到皇帝对其哀悯,但实际上赠官的名称,可能只是负责此项工作的官员按照赠官原则与常规确定下来的,墓志中提出皇帝如何如何,不过是粉饰之辞,而并非玄宗本人亲力为之。第二种可能,就是井真成因某一重大突发事件而死,其事之大惊动了玄宗,玄宗伤感之余,亲自下诏赠官。
[i]《册府元龟·外臣部·朝贡四》卷九百七十一:“开元二十一年八月,日本国朝贺使真人广成与傔从五百九十,舟行遇风,漂至苏州,刺史钱惟正以闻。诏通事舍人韦景先往苏州宣慰焉。”
[ii] 森克己《遣唐使》,至文堂,1966年,页114。
[iii] 新订增补国史大系《延喜式》后篇,吉川弘文馆,1981年普及版。
[iv] 新订增补国史大系本《续日本后纪》卷八承和六年三月丁酉条,吉川弘文馆,1953年版。
[v]《入唐求法巡礼行记》,页15。
[vi]如《续日本后纪》卷十承和八年正月甲午条:“遣唐阴阳师阴阳请益正八位上春苑宿祢玉成。在唐间得难义一卷。令阴阳寮诸生传学。”
[vii] 《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三,开成五年五月十七日条。
[viii] 岩波国史大系本《续日本纪》一,岩波书店,1993年版,页114。
[ix]木宫泰彦著,胡锡年译《日中文化交流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页125。
[x] 《文德天皇实录》卷五仁寿三年六月辛酉条,新订增补国史大系本《文德天皇实录》,吉川弘文馆,1953年版。
[xi] 如838年遣唐使中阴阳请益生春苑玉成同时兼本船阴阳师。见《续日本后纪》卷十承和八年正月甲午条。
[xii]龟井明德指出墓志中的“官第”有三种可能,一是管理外国人事务的鸿胪寺典客署下的鸿胪客馆;二是和鸿胪馆性质接近的礼宾院;三是皇城外的官第。龟井:《井真成墓の位置と构造》,“资料集”,页17-18。本文推测第一种的可能性最大,井真成墓志文如此简略,对鸿胪馆简而化之以“官第”,也是很正常的。
[xiii]《续日本后纪》卷八承和六年三月丁酉条。“遣唐三个舶所分配。知乘船事从七位上伴宿祢有仁。暦请益从六位下刀岐直雄贞。暦留学生少初位下佐伯直安道。”
[xiv] 《续日本纪》卷三十三光仁天皇宝龟六年(775年)十月壬戌条。
[xv] 气贺泽保规《「井真成墓誌」をめぐる疑問と尚衣奉御》,“资料集”,页12。
[xvi]这些记录肯定不是唐朝廷对客死唐土的外蕃朝贡使者赠官记录的全部,例如日本延历二十年(801年)出发的遣唐使副使从五位下石川道益未达京城即病死在明州(今宁波),后来日本朝廷专门在838年遣使时责成使团代为追赠位记。但该事不见于史料。
[xvii]分别见卷九百六十五“封册第三”,赠武德州刺史;卷九百七十四“,褒异第一”赠归义郡王。
[xviii]分别见卷九百七十五“褒异第二”,大都利行赠特进兼鸿胪卿,金相赠卫尉卿,李如越赠左骁卫大将军。南昭王弟凑罗栋赠官不明。
[xix]卷九百七十四“褒异第一”。
[xx] 《续日本后纪》卷八承和六年(839年)三月丁酉条。
[xxi]日本模仿唐朝律令制度,律令国家的位阶分为两类:一类是品阶,从一品至四品,共设四等,是专门授予亲王即天皇的兄弟姐妹和皇子的,另一类是位阶,是授予诸王诸臣的。从最高位的正一位至最低位的少初位下,共划分为三十阶。
[xxii]《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开成三年十月四日条。“别请益生”还见于《常晓请来目录》中的丹墀真人高主。转引自田中史生《入唐僧(生)をめぐる諸問題―平安時代を中心として》载《史学研究集録》第18号,1993年3月,注28,页48。
[xxiii] 小野胜年《入唐求法巡礼行记研究》第一卷,铃木学术财团,1964年,页230。
[xxiv] 《入唐新法圣教目录》,收于《大日本佛教全书》卷九五目录部。
[xxv] 《续日本后纪》承和六年八月甲戌条。
[xxvi] 《续日本后纪》承和七年四月癸丑条。
[xxvii]田中史生《入唐僧(生)をめぐる諸問題―平安時代を中心として》载《史学研究集録》第18号,1993年,页45。
[xxviii]井上光贞等校《日本思想大系新装版律令》,岩波书店,1994年4月,页177。《养老律令》据《大宝律令》改修而成,718年(养老二年)撰成,757年实施。律10卷12编,令10卷30编。《大宝律令》700年编纂,702年实施。两律令为日本古代最为成熟的法典。
[xxix] 同上,页164。
[xxx] 同上,页135、140。
[xxxi] 《慈觉大师传》天台宗典编纂所编续天台全书 史传2 《日本天台僧传类Ⅰ》,东京春秋社,1988年2月版。
[xxxii] 《续日本纪》卷十一天平四年元日条。
[xxxiii]大津透《日本天皇制对唐律令与礼的承袭》,王启发等译,载刘俊文、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页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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