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统治机构,分别设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采用三权分立制。
国会作为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门,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两院分别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国会的权限如下:提名内阁总理大臣,对内阁不信任的决议,议决法律草案,决定预算,承认条约,对法官的审判,提议修改宪法等。
国会:众议院+参议院+法官审判所+法官起诉委员会+国立国会图书馆
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以及其他国务大臣所组成,内阁行使的有关行政权对国会负有共同责任。内阁除了处理一般行政事务以外,还要执行法律,处理外交关系,缔结条约,编制预算,制定政令。为了分担这些事务,专门设立了以国务大臣为首的12个省(部)。内阁总理大臣享有国务大臣的任免权,以保持内阁的统一。
内阁:总理府,法务省+外务省+大藏省+文部省+厚生省+农林水产省+通商产业省+运输省+邮政省+劳动省+建设省+自治省
司法部分有法院。法院由最高法院以及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组成。所有的法官都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内阁的提名又天皇任命,其他法官都由内阁任命。法院有权认定一切法律,法令是否符合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