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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官吏制度


作者:未知    日本来源:163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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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律令和大宝军防令】
  天武天皇即位以后,虽然进行了一系列革新措施,但并未制定新的完整的法律法规,据专家考证,政治措施基本沿用大化改新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方面则施行《唐律》。
  直到约三十年后的文武天皇大宝年间,才终于有总结天武天皇执政措施的《大宝律令》出台。再过十七年的养老二年,藤原不比等奉元正天皇之命,修改《大宝律令》,完成对以后的日本史影响深远的《养老律令》。《养老律令》要更在三十九年以后,即757年,才正式实施。
  土地制度方面,养老令完善了班田收授法,并规定官员、贵族虽由国家供给“位田”(位相当于中国的品)、“职田”,但不可以世袭,有大功于朝廷者授予“功田”,可有条件地世袭。这样,一方面确定了土地国有,另一方面也提供了贵族庄园和地方割据的可乘之机。
  中央集权的官制方面,中央设二官八省一台五卫府,地方设置畿内和七道,基本行政单位为国(或称为州)。官员品级模仿中国,设一到九位(其下大初位和小初位),每位分正从,三位以下还分上下(中国的九品制,是五品以下分上下)。四位以上(含)可以参加朝议,称殿上人,四位以下称殿下人。
  身份制度方面,国民被划分为“良民”和“贱民”,良民即自由民,贱民指改新后仍然没有被解放的奴隶。良民和贱民不得通婚,如果非法婚配产下的子女,一律划归贱民行列。
  司法制度方面和中国一样,行政机构和官员兼管司法,法规仍旧基本依照《唐律》,但规定了“六议”(天皇近亲为议亲、天皇老友为议故、有大德行者为议贤、有大才艺者为议能、有大功勋者为议功、三位以上为议贵)犯法可以减刑。
  军事制度方面,依据的是《大宝军防令》,模仿唐朝府兵,设定了义务兵制度。在中央设五位府,每国设数个军团,由国司(一国的最高行政长官)指挥。另外,九州设大宰府(后称太宰府)辖下的防人司,防备外国入侵;陆奥设镇守府,防备虾夷(居住在北海道的土著民族)。
  大海人在战胜大友以后,锐意加强军备,675年,下诏准许诸王以下、初位以上,都可以拥有私兵。这一措施在当时有增强国本的作用,但当中央义务兵制逐渐废驰以后,也因此开启了地方割据和内乱之门。

●不惜血本大甩卖·日本古代的官制

中央主要职官表

太政官 中务省 其它省 弹正台 近卫府 卫门府 卫门府 位阶
关白             正一位
太政大臣             从一位
左右大臣             正二位
内大臣             从二位
大纳言             正三位
中纳言     大将     从三位
            正四位上
            正四位下
      大弼 中将 从四位下
  大辅           正五位上
    大辅 少弼 少将     正五位下
少纳言 少辅       从五位上
    少辅         从五位下
  大丞   大忠     正六位上
    大丞 少忠       正六位下
  少丞 少丞         从六位上
          大尉   从六位下
          少尉   正七位上
            大尉 正七位下
            少尉 从七位上

地方主要职官表

大宰府 大国 上国 中国 下国  
        从三位
大贰         从四位下
少贰         正五位上
        从五位上
        从五位下
      正六位下
        从六位上
        从六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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