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区” 全称“结构改革特别区域”(以下简称“特区”),指“国家承认其采取不同于全国统一制度的区域”。它是伴随着日本首相小泉对日本社会经济、财政、行政、社会通盘的“结构改革”而产生的,是小泉政府对日本结构改革整体战略的一步棋。
一、 日本特区基本情况
(一)产生背景。小泉上台以后,其力争通过制度改革推动全国统一的结构改革计划实施遇阻,于是选择设立特区这一迂回战术,从地方入手,逐个突破,一方面可以鼓励地方发挥各自优势,最大限度激发各地经济活力,另一方面可以在个别区域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将结构改革成果推至全国。2002年7月,日本内阁成立“结构改革特区推进本部”(后改名为“结构改革特别区域推进本部”),2002年12月,通过《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日本各地方政府可以向中央提交特区计划,申请建立特区。
(二)设立目的。
政府规定特区在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不拘泥于原有法律法规的条条框框,采取更多灵活有效的方式应对,一可以充分突出地方的特性,创造出更多适应该地区特色的新兴产业,扩大消费者利益,使该地区经济迸发更大活力;二可以通过特区结构改革的成功,进一步带动全国结构改革风潮,达到盘活全国经济的最终目的。
(三)主管机构。2002年7月,日本内阁下设“结构改革特区推进本部”,由首相本人担任本部长,内阁官房长官、金融经济财政大臣和规制改革大臣以及新任命的“结构改革特区担当大臣”为副本部长,其他大臣均为成员。本部还设立干事,干事由首相任命相应行政机构的官员出任。本部的事务性工作由内阁官房负责,内阁府予以协调。除了建立上述班子以外,该本部还制定了有关的“基本方针”,并设立了网页。本部长将根据需要听取有识之士的意见,并适当公布这些意见
二、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一)法律制定。2002年12月,日本国会通过法律第189号《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法律详细规定了特区的基本方针、政府对特区计划的认定标准、特区可实施的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和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推进本部。
(二)地方提交特区计划的有关规定。日本特区内采用何种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不由中央统一制定,中央政府既不预先示范推广某种成功发展模式,也不给予财政支持,它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特区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的普通模式,而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和特点,自主提出改革方案(特区计划),交由政府审批通过即可实施。
1、申请主体。地方公共团体(都道府县、市町村和一部分事务联合和广域联合)可单独或联合制定计划于2007年3月31日前申请内阁总理大臣认定,特区推进本部分批受理。
2、特区范围。根据地方公共团体所提出的事业内容,特区可以是市町村的一部或全部、一个或几个都道府县、跨地区的特定区域或全部,即需要实施相关政策的合理范围内设定的任意区域。
3、必要步骤。地方公共团地必须通过事前确认计划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方可制定计划,在计划成型后,需听取实施主体意见,后提交申请认定,如有必要可申请更改。
4、特区计划。必须包含以下10个部分内容:申请者、特区名称、特区范围、特区的特性、计划意义、计划目标、计划实施将为特区带来的经济社会效果、特定事业的名称、实施计划必要的认定以及计划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特殊规定。
(三)政府认定有关规定
1、内阁总理大臣在从受理认定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须对认定作出处理。计划所涉及的中央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在内阁总理大臣处理计划期间,必须尽快告知是否同意该计划;内阁总理大臣和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要求接受认定的公共团体就有关问题提出报告,并可以据此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内阁总理大臣认定该计划不符合要求(法律第四条第八项)时,可取消认定,并通知相关行政部门。
2、《特区法》附则第二条规定,政府在该法实施5年以内,可以对法律实施状况进行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采取必要措施。根据特区基本方针,中央政府各行政部门对地方提交的特区计划进行研究,如同意该计划实施,则同时对相应法律规制定特殊条例(即所放宽的限制),并进行公布,其他地方可参照其内容制定特区计划。
日本的特区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可在特区内实行的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种类繁多,包括教育、物流、研究开发、农业、社会福利等几乎国计民生所有领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主管中央省厅范围也几乎覆盖了日本所有中央级政府机关。截至2006年1月1日,日本13个中央政府部门已制定了包括道路交通、教育、农林水产、产业振兴及医疗等各领域共100余条主要特殊规定。根据其中经济产业省作为日本经济主管部门,制定了16项特殊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需在实行一段时间后进行评定,成为特区所取得的最终成果,作为范例切实在全国进行推广。
三、特区发展情况
截至2006年5月18日,日本内阁官房已认定了11批特区计划,共计批准878个构造改革特区。日本全国47个行政区域都设有特区。
其中较具代表性的特区是向普通企业法人放开农耕牧业生产经营的农业特区。在该特区政策实施前,日本不允许非农业生产法人以外的普通企业进入农业领域。随着近年日本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逐渐突出,适龄农业劳动力短缺,加之人口流动低迷,许多地方已出现无人耕种的荒废土地。地方政府为搞活农业经济,打开困难局面,制定并提交了引入普通法人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的特区计划。农林水产省根据日本《农地法》第3条第1项和第2项,第6条第1项以及第20条第1项和第8项做出特别规定,认定农业特区可以向普通企业放开土地经营使用,允许地方公共团体和具有农耕土地经营资格的农业生产法人把农用土地租借给普通企业进行生产经营。该项措施打破了日本农业领域一直以来高度封闭和垄断,引入了新的竞争,带来了活力,向农业自由化方向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目前日本共有11个地方的特区经批准采用了该项放宽措施,今后国家将就具体成效进行评定,向全国进行推广。此外,幼儿园和保育所的一体化措施、停车场收费改革、手续简化措施等50多种放宽限制在各特区实施后取得了广泛好评,现已向全国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