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分为生活保护、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四个方面。可以说各个方面的立法都是较为完备的,特别是社会保险、社会福利、高龄者福利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方面
日本的社会保险立法由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雇用保险及工伤保险等保险制度构成。
1、医疗保险立法。有1958年制定并于1961年在市、町、村全面实施的《国民健康保险法》,1968年和1973年进一步修订的《国民健康保险法》。
2、年金保险立法。有1959年颁布并于1961年全面实施的以个体劳动者为对象的《国民年金法》,1965年和1969年对《厚生年金法》进行了修订,1966年和1969年对《国民年金法》进行了修订。
3、雇佣保险立法。1974年设立了《雇用保险法》。
4、工伤保险立法。有《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船员适用于船员保险法;公务员则适用于国家(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法。
二、社会福利方面
日本社会福利依据的法律有:《生活保护法》(1946年)、《儿童福利法》(1971年)、《母子及寡妇福利法》(1964年)、《身体障碍者福利法》(1964年)、《精神薄弱者(弱智)福利法》(1964年)等。被称为福利六法。
三、高龄者福利方面
日本早在1963年就已经颁布了《老人福利法》,1972年进行了修订。日本在高龄者立法上不仅注重经济生活的保障,而且注重健康、教育、文化生活等法律的配套和衔接。比如经济保障方面制定有《国民年金法》、《生活保障法》;健康保障方面有《老人保健法》、《健康保险法》;就职保障方面有《稳定高龄者雇佣法令》;老人教育方面有《社会教育法》;社会福利方面有《老人福利法》、《社会事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