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两大阵营的技术也可以简单叠加,成为“全制式”。在国际上也有过先例,接收端可以支持多种标准,比如模拟电视广播的NTSC和PAL,现在的电视机几乎都是全制式。但是如果让发射端也要支持多种标准,就有点可笑了。
在高清DVD之争过程中,有坚定的支持者,也有骑墙派,但是这些参与者都是根据各自的市场判断来选择,而在我国的数字电视地面标准的演变过程中,更多的却是政府部门的态度。市场竞争让位于政府公关。
行业之争
其实各自主管部门保护行业利益也是自然合理的。但是原来电信与广播电视之间本来是泾渭分明的两个行业,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特别是IP技术的出现,使两个行业之间出现了互相渗透。最早出现竞争的就是IP电话和有线电视上网,由于有线电视网络直接入户,并且有带宽优势,利用有线电视网络打电话和上网的技术逐渐成熟,所以,在有些地区出现了通过有线电视打电话和上网的业务,如果发展起来,这会根本上动摇了电信行业的饭碗。
各个行业主管的本能反应是在各自主管的权限范围内,依据已有的行政权力,予以“加强管理、清理、规范”市场上正在出现的新事物。
例如,信产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由发改委发布了一个文件,禁止广电领域利用广电网络进行电话和上网业务。这就是1999年颁布的“82号文件”,但是这个文件同时也成了电信行业的一个枷锁,因为里面同样规定了,电信不能进入广电领域。
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电信行业发现可以通过电信网络进入广播领域,广电系统当然会想起当年的“城下之盟”。所以关于IPTV的争执就应运而生。
其实我国对IPTV的研究已达到全球领先水平。自2006年7月份开始,围绕IPTV的研究工作国际电联已召开了4次正式会议。在这4次会议中,中国提交的文稿最多,每次都占到各国总提交量的1/3左右,居全球第一。
但是我们只是“学术冠军”,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同样是行业多个角色之间互相牵制。电信运营商坚持要做IPTV的主角;电信设备制造商坚持要为IPTV定规立制;而有线运营商坚持认为自己才有IPTV内容的运营权力,广电系统则掌握IPTV牌照的发放。
IPTV和数字电视之间的关系很微妙,有的地方广电与电信互相限制,有的地方则是两家合作,不过表面的合作无法掩饰真正的竞争。2007年12月,由信产部组织,涵盖网络运营商、内容提供商、系统和终端制造商、芯片提供商、软件企业和仪表企业的18家厂商共同发起成立了“互动媒体产业联盟”。以此举作为进军IPTV产业的利器,意在避开广电“曲线救国”。
广电系统则抓住“内容”这张牌:2004年,广电总局发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定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必须取得《许可证》。
但是据业内人士讲,广电对于内容进行管理,是不得已而为之,将IPTV作为媒体进行归口管理,其次,许可证并不是发给网站,而是发给一个正规媒体。而大多数网站并不知道如何运营一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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